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民终13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凯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藏族自治区拉萨市天海路**天海大酒店**东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藏凯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87元,减半收取6243.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姚梓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