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201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15日,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凯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天海路**天海大酒店**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02981V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西藏凯达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70元,减半收取计483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