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开元建设有限公司

平远县旭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万平建材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26民初1139号
原告:平远县旭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平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MA515EA14C。
法定代表人:余旭腾,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书,广东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新开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铁西区*******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28K9。
法定代表人:曹**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州市万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永愉花园酒店1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G0C2Q。
法定代表人:陈冬华,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平远县旭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新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万平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平远县旭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平远县旭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远县旭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85.42元,减半收取计3992.7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平远县旭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李秀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丘玉婷
书 记 员 谢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