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322民初10号
原告:湟中县佐署镐华工程机械配件维修部,住所地:湟中县西堡镇佐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22MA75P9H62H。
经营者:王玉梅,系该维修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玮兴(系原告负责人丈夫),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西宁市。
被告:内蒙古新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尖扎县马当公路改建工程二标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当顺乡古什当村。
负责人:张瑞刚,系该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内蒙古开元建设有限公司,所住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铁西区居然警苑5号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68654428X9。
法定代表人:曹**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湟中县佐署镐华工程机械配件维修部与被告内蒙古新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尖扎县马当公路改建工程二标段项目经理部、内蒙古开元建设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湟中县佐署镐华工程机械配件维修部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湟中县佐署镐华工程机械配件维修部以被告内蒙古新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尖扎县马当公路改建工程二标段项目经理部、内蒙古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案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湟中县佐署镐华工程机械配件维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湟中县佐署镐华工程机械配件维修部负担。
审判员 李毛才让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仁青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