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云飞建工有限公司

无锡市德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云飞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908号
申请人:无锡云飞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982559343,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凤宾路优谷商务园39单元1104室。
法定代表人:支训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无锡云飞建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云飞建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云飞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成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