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3481号
申请人:***飞建工有限公司(曾用名***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凤宾路优谷商务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982559343)
法定代表人:支训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天渝骏园15-202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3249313R)
法定代表人:蔡培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芳瑛,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婷,该公司法务。
关于申请人***飞建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飞建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或价值6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飞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征宇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飞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维青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