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8806号
原告:***飞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凤宾路。
法定代表人:支训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
法定代表人:虞柏英。
原告***飞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飞建工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袁 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阳
书 记 员 吉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