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1402号
申请人:***飞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凤宾路优谷商务园39单元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982559343)
法定代表人:支训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顺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锡沪东路367-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MBPHA7K)
法定代表人:吴国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吴国祥,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关于申请人***飞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飞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顺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利公司)、吴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飞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顺利公司、吴国祥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价值7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飞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顺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国祥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飞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维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君杰
书 记 员 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