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祥供水设备销售中心与宿迁市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285号
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供水设备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91MA1TQAMX40,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湖城邦小区160号205室。
经营者:孙宝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海,该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宿迁市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阳光天地小区D1幢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周成浪。
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供水设备销售中心与被告宿迁市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供水设备销售中心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供水设备销售中心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供水设备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计249元,由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供水设备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蔡红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吴强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