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2275号
原告:徐州宏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金地商都五金机电城15街区88、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驿城村长安路西、陇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徐州宏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宏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宏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