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8民终29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向绪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创远荣利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新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界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创远荣利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湘0802民初18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认为本案所依附的案件已经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撤销(2017)湘0802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裁定。本案已无再行审理的必要,故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