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界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创远荣利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802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中路市电业局后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聂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公民份证号码432428197311010022,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系申请执行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中,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份证号码430821197511140011,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系申请执行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创远荣利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市经济开发区C区14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创远荣利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湘0802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创远荣利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执行。
2018年6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8年7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创远荣利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分别于2018年7月2日、12月22日、2019年5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创远荣利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等信息。于2018年12月20日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19年6月4日向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创远荣利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978601.14元,尚有2978601.1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悦
审判员高红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