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讯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讯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执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讯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12号第5栋304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长沙讯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10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 2020年1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1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1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2020年1月13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12日止。2020年2月1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情况。2020年2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去函了解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2020年2月25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长沙市(权证号:714246842、714246843),查封期限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止,仅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份额,暂不宜处置。2020年2月28日,本院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2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同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3月25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0159.91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80159.91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