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富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129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422386。
法定代表人:牛和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军,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宿州市浍水东路7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02003191893B。
法定代表人:沈含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立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富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富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于2019年6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宿州仲裁委员会(2018)宿仲裁字第13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瑞华
审 判 员 耿 青
审 判 员 任鹏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谷光亮
书 记 员 李 孟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