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盾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秦源建业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禹盾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雷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4242号
 
原告:西安秦源建业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097887882G。
法定代表人:全世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阳阳,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840。
法定代表人:李会刚。
被告:**,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西安秦源建业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受理。原告西安秦源建业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秦源建业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150元,下余1150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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