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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四海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5民初3333号
原告:淄博四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国际A座15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文波,经理。
被告:河北**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东王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新乐市。
原告淄博四海**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四海**经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四海**经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四海**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元,诉讼保全费537元,由原告淄博四海**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美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