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5执保846号
申请人:朱恪民,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男,1970年4月2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审理申请人朱恪民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恪民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31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申请人朱恪民所有的汽车(车牌号为鲁C×××××)一辆。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恪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朱恪民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C×××××。
二、查封、冻结被告***31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永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