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5民初3333号之一
原告:淄博四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国际****。
法定代表人:朱文波,经理。
被告:河北**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东王庄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告:李永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河北省新乐市。
原告淄博四海**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淄博四海**经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河北**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刚51694.17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河北**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刚51694.17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美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