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4民初626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艺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419号。
法定代表人:严志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一鸣,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艺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跃
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
人民陪审员 刘喜成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