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民初1678号
原告:安徽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云飞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165502(1-8)。
法定代表人:丁旭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球,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约,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元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南路与滨湖大道交叉口阳光城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63400307Q(1-1)。
法定代表人:孙军,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元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安徽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4元,由原告安徽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玉道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丁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