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辰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五一路6号6号楼4单元4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7P908C(1-1)。
法定代表人:王琪,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云飞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165502(1-8)。
法定代表人:丁旭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海辰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31305.88元[其中支付货款1266670元及违约金16756.4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383.4元(以126667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8日起按日利率0.0175%暂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5366元、案件受理费813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