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云飞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165502。
法定代表人:丁旭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岳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13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24301299Q。
法定代表人:侯随丁。
本院在执行安徽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岳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上海岳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岳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90586.98元[其中货款本金1867882.92元,利息1963655.47元(截至2018年5月31日的利息1082117.08元,以1867882.9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照年18%利率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为881538.39元,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0799.59元(以1867882.9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律师费2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1785元、案件受理费36064元、公告费4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程 永
书 记 员 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