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芜执字第00866-2号
申请人:芜湖风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新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森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白石街道新河浃村。
法定代表人:**前,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芜执字第0086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浙江森本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已和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森本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