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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皖0291执956号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办事处:
你单位与安徽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2民终173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五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五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办事处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21505.735元;
二、被执行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办事处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评估费13500元、执行费6624元。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须知及风险告知书附后),主动履行的请将款项汇至以下账户并备注本案案号。
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公园大道支行
账户名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101006481
特此通知。
执行员  范德旺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婧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