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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城市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779号
申请人: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街道)大元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RGC98J。
法定代表人:孔朝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男,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宁乡县,系该公司员工。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展路1529号13-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34116C。
法定代表人:宋荣中。
被申请人:**城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鸩江区清水街道清苑社区春江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63403014W。
申请人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2022)湘0121财保107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城市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900元,申请人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杨立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