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1079号
申请人: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街道)大元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RGC98J。
法定代表人:孔朝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男,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宁乡县,系该公司员工。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展路1529号13-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34116C。
法定代表人:宋荣中。
被申请人:**城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鸩江区清水街道清苑社区春江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63403014W。
申请人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61323718182022001××××)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城市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900元,申请人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 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