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通知书
(2020)辽1421民初4821号之一
绥中县道路桥梁工程公司:
**与绥中县道路桥梁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本案案号为(2020)辽1421民初4821号。现将应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履行诉讼义务。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你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