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中禹建设有限公司;朝阳市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3执保52号
申请保全人:辽宁中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幕微。
委托代理人:郭伟,朝阳市龙城区朝龙法律服务所。
被保全人:朝阳市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文福,总经理。
被保全人:宋延红,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2022)辽1303民初18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宋延红、朝阳市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用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朝阳市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延红的银行存款9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蒋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