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中禹建设有限公司、朝阳市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3民初186号
原告:辽宁中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69号金融大厦429。
法定代表人:慕微,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郭伟,朝阳市龙城区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朝阳市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北山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福,经理。
被告:***,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树轩,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中禹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朝阳市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中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52元(原告辽宁中禹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辽宁中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瑞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