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执保31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朝阳市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北山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巍,北票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1965年1月24日出生,蒙古族,朝阳市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北票市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南山街二段。
法定代表人:贾艳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涛,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朝阳市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票市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辽1381民初309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北票市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北票市金塘御景小区商网门市房S-01(1,2,4,5,6,7,8,9,10,11,12,14,15,16,17号)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朝阳市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票市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北票市金塘御景小区商门市房S-01(01018、010112),即S-01(8、12)的查封。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辽1381民初37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经审查,(2021)辽1381民初37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2021年12月24日,本院到北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解除对被申请人北票市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北票市金塘御景小区商网门市房(B-S-01、01018、010112)的查封。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朝阳市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财产保全,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票市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北票市金塘御景小区商网门市房S-01(01018、010112)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单铭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