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2252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日出生,地址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实、闫寒,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市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北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785125347C。
法定代表人:张文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朝阳市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棣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