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681执恢313号
申请执行人:龙海市东泗绿村子园艺场,住所地龙海市东泗乡溪坂村205号,注册号350681600258174。
经营者:XX山,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被执行人:***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铁山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五号楼20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03946822。
法定代表人苏志坚。
本院在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东泗绿村子园艺场与被执行人***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闽0681执240号】中,申请执行人龙海市东泗绿村子园艺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681执恢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海清
审判员 陈李军
审判员 郑建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