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鹭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海市东泗绿村子园艺场、福建鹭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681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龙海市东泗绿村子园艺场,住所地龙海市东泗乡溪坂村205号,注册号350681600258174。
经营者:XX山,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被执行人:***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铁山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五号楼20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03946822。
法定代表人苏志坚。
申请执行人龙海市东泗绿村子园艺场与被执行人***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6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的执行标的为6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劵、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人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海清
审判员  陈李军
审判员  郑建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陈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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