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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终69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鲲,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铁山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五号楼201-2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 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2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2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缴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 发)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