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安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辽0603执1380号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8)辽0603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义务。
本院认为,(2018)辽0603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3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