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安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市振安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丹东市消防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辽0604行初5号
原告丹东市振安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1月29日,丹东市振安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告丹东市消防局,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丹东市振安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市消防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丹东市振安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市振安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振安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丹东市消防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东市振安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林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