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1101民初373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德坤鑫盛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2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0919323553。
法定代表人:**然。
原告***与被告新疆德坤鑫盛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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