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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复星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大连正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复星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正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复星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大连正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适宜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亦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限制高消费、失信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民初9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克磊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李 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