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香洲田园城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银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23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香洲***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谢屯镇前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70879395N。
法定代表人:王青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鸿,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银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大连正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纪念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267478H。
法定代表人:曲寿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跃杰,男,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上诉人大连香洲***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银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大连正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跃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9)辽0281民初6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香洲***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大连香洲***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香洲***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38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869元,由上诉人大连香洲***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王迎春
审判员 陈 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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