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前革**建材有限公司、大连银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700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前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前革村。
法定代表人:窦延聪,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鲁毅,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连银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曲寿涛。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执行大连前革**建材有限公司与大连银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询以及传统查询等方式展开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执行期间,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以此给予信用惩戒。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皓
代理审判员  刘共喜
代理审判员  马玮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