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银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执31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5年10月0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被执行人:大连银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纪念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曲寿栋。
本院在执行**与大连银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银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辽0203民初190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银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丁孝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瑞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