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902民初1360号
原告: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16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34236098H。
法定代表人:李德军,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系辽宁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广纯,系单位书记。
被告:阜新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地盛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7887652005。
法定代表人:杨玉春,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小伦,男,1958年8月21日生,满族,现住义县,系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4元,减半收取计2712元,由原告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红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