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锦州九和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902民初1465号
原告锦州九和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范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晓丽,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阜新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玉春,经理。
被告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辽宁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锦州九和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锦州九和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九和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九和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8.50元,由原告锦州九和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贺馨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