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川0521执291号
本院在执行四川江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国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31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租金1621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42元、执行费2332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均无全部履行条件。申请人现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521执2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 斌
审判员 毛启君
审判员 张 涛
书记员 李世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