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3执17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英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英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英山县。 申请执行人:陈铄,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英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英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英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英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英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英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英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英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英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英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英山县。 申请执行人:段传学,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英山县。 上述十六名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苏州鲲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301866262D。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78号融瑞大厦2101室-1。 法定代表人:许根明。 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28634F。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未来大道二段68号1栋。 法定代表人:毛启能。 申请执行人***、***、***、陈铄、***、**、***、***、***、***、***、***、***、**、段传学与被执行人***、苏州鲲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10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律师费等暂计192170.83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并扣划7000元。 2.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车辆,本院已委托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州鲲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回复。本案已执行到7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7000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陈铄、***、**、***、***、***、***、***、***、***、**、段传学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建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