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京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3执26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京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H7FF19R。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鱼山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宁波龙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28027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横涨村(***牧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28634F。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未来大道二段68号1栋。 法定代表人:毛启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京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03民初1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3941元、律师费15000元、违约金30000元。 申请执行人宁波龙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03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80014.47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已轮候冻结,暂无法扣划。 2.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12号1号楼2203号的房地产,本院已查封,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本院暂不予处置。 此外,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宁波京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波龙明建材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建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