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3执446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CJBHDX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中山东路888号**大厦2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28634F。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未来大道二段68号1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13民初37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249952元。
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2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已轮候冻结,暂无法扣划。
2.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
3.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12号1号楼2202号、2203号的不动产以及其名下位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红星路426号1栋1401号、1402号、1403号、1404号、1405号、1406号、1407号、1408号、1409号、1410号、1411号、1412号、1413号、1414号、1415号、1416号、1417号、1418号、1419号的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本院无处置权,暂无法处置。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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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