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3民初723号
原告:******广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购物广场5幢商业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GW8TM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2863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8元,减半收取计2819元,由原告******广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