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222民初3164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墨玉县司法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负责人:***,该局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该局党组书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公职律师。
第三人: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未来大道二段68号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墨玉县司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诉讼三方有意协调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211.47元,减半收取计64,105.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