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8521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坚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DFOK6B,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抱坡路津海建材市场型材三区一排10号第三层商铺12-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28634F,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未来大道二段68号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坚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琼0271民初173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一、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坚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71488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1488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坚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60000元,保全担保费687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琼0271执8521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